田径三级运动员标准为12.64。
根据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运动员标准如下:
一百米:
国际级运动健将——10.28
运动健将——10.60
一级运动员——10.93
二级运动员——11.74
三级运动员——12.64
四百米:
国际级运动健将——45.74
运动健将——47.60
一级运动员——49.60
二级运动员——53.14
三级运动员——56.64
运动员等级的审核审批授予:
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1,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2、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系统内公布。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关键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