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五年(1666)改行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制,设陕西省、潼商道。雍正三年(1725),同州升直隶州。雍正十三年(1735)又升同州府,并附廓设大荔县,隶属陕西省、潼商道,统辖十城,即:二华(华阴、华州)、关(潼关)、大(大荔)、水(白水),三城(韩城、澄城、蒲城)、朝(朝邑)、合阳。 中华民国二年(1913)撤销同州府,大荔、朝邑属陕西省关中道辖县。民国十八年(1929),在朝邑东滩分设平民县。民国二十二年(1933)撤销关中道,大、朝、平由陕西省直辖。民国二十八年(1939),大荔城设陕西省第八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辖12县。大、朝、平属八区专署辖县。 1949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大荔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迁驻大荔,辖8县。大、朝、平属大荔分区。1950年5月,撤销平民县,并入朝邑县。并撤销大荔分区。1956年9月,渭南专区撤销后,又由省直辖。1958年12月,撤销朝邑县,合并为大荔县。又将澄城县醍醐、寺前、业善、韦庄公社和蒲城县永丰公社划归大荔县。1961年8月,复归澄城、蒲城上述辖地,大荔复由渭南专区(1969年改称地区)辖属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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