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名并盖章的人,应当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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