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打假! 题主所述事情不属实,前后矛盾,是不可能存在的虚假情况!理由如下: 1,既然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那就不能叫前期物业合同,而是正常物业服务合同!前期二字不能随便用,否则会引起歧义! 只有开发商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才能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这种合同的是前期物业公司。 2,《物权法》和配套的《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领域现行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 二个法律有矛盾的,应该执行专门性法律! 在物业管理领域,应该执行《物权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汇编也是这个愿则。 所以街道办事处的文件是正确的,业委会的做法错了,应该撤销此前的决定。 正确的做法是: 既然业主大会未形成有效决议,现有物业公司为小区的服务应该继续下去。直至业主大会重新做出解聘决定,并且能对新来的物业公司移交工作之日为止。 在上述期间视为事实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强调的合同到期以新接任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其重要意义是为了避免出现前后脱节造成小区混乱。 对大中型、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连续性非常重要。突然的中断物业管理和服务,会造成小区瘫痪,居民生活秩序一片混乱。严重的会酿成社会不稳定事件! 综上所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专权、越权之嫌,有失职、懈怠之责。 没有业主大会授权,就找代管的物业公司,此为越权; 代管的起意,有为"转正"打基础的意图,下一步逼业主大会认可,此为专权之嫌; 物业服务合同临到期三个月之前,没有做充分的准备(换物业的民意调查、新物业公司的摸底调查与联系等)。此为失职、懈怠。 现在应该向街道办事处和全体业主道谦,并做好物业公司的换届工作,以求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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